何宏风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诈骗、诈骗罪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重审由10年改判为3年。
来源:何宏风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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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巴刑二终字第32号

原公诉机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执法局职工。2013年9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同年10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临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同年10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临河区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2月1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宏风,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宣判后,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日送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3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1月25日恢复审理。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宏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莉

审 判 员  焦世东

代理审判员  杨 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倩



办案心得:何律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通过积极调查取证,并熟练运用证据理论,有力地动摇了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基础,成功使本案发回重审。在重审中,何律师积极对公诉人所举证据进行质证,指出存在的问题,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何律师的意见,改判3年有期徒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满意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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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宏风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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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宏风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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